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从惩治高空抛物、打击药品“黑作坊”,到严惩金融犯罪、保障疫情防控等一系列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直接回应。
高空抛物、抢夺公交方向盘或将入刑
修正案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案草案提高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类犯罪加大刑罚力度。
修正案草案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以后,保持对涉药品犯罪惩治力度,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
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
修正案草案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修正案草案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修正案草案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修正案草案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严惩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另外,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规定挪用资金者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减轻处罚。
将新冠肺炎等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
修正案草案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修改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纳入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修正案草案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修正案草案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此外,修正案草案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张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