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7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动者不认可电子劳动合同,能否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在试用期内提出休陪产护理假被拒,只能调休,是否能要求赔偿?物流公司将快递小哥注册为异地个体工商户,双方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你是否曾遇到类似的困惑?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四川法治人社白皮书(2023)》并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释法,本报将陆续刊登工伤认定、仲裁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的典型案例,以供劳动者参考。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7日,林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同年11月1日,林某向公司提出离职,之后向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万元。公司对林某的主张不予认可,辩称在林某入职30日内,已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与其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并向仲裁委提交了电子合同打印件、“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在线验签报告等证据材料。林某对公司的辩称不予认可,称本人入职后多次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提交的电子合同打印件不应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公司与林某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当庭演示的“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查询结果显示,公司已经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与林某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之规定,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驳回林某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电子劳动合同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易管理等特性,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劳动者的欢迎。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诚信守法的用工环境,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真实的电子劳动合同应认可其法律效力,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综合自四川在线、《四川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