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因我所在的一家事业单位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所能发放的工资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遂在附近一家公司担任季节工,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我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据此考核、考勤、发放报酬,我也有公司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半年前,我因工受伤后,公司以我为兼职员工,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一直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释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与公司同样存在劳动关系。
一方面,你与公司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公司要求你遵守其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对你进行考核、考勤并发放报酬,你依约提供劳动且有工作证、考勤记录为凭,无疑与之吻合。
另一方面,你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即其中并没有包括如你之类的人员,虽然《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即对应人员不能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前者虽未包括也没有否定如你一类的人员,后者中不得兼职是以单位能够保障相应人员正常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在非因你自身原因导致单位的人事关系不能正常履行且你从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公司以你与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无疑不能成立。(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