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职工720人,北京子公司拥有职工127人。受疫情影响,该公司资金链出现巨大压力,其财务部门提出拟通过变更工资支付日缓解资金压力。无独有偶,全国各地还有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也选择降低员工薪酬。请问,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可以降低或延期发吗?
【释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但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本案中,律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该公司技术部门设计线上调查问卷发放给员工填写提交的方式,快速与几百名员工达成了变更劳动合同延期发放工资的协议,留存了员工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电子证据,依法解决了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的资金困难。(卢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