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最高检司法解释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制定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方式。修订后的《规定》共6章28条,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解释工作的职责分工,突出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优化法律监督职能。
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例如,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作为立项重要来源之一,同时规定在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时应当征求有关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的意见;根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为有效避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规定》还对司法解释的制定权限、司法解释的备案、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等提出要求。《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制定、修改、废止后,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内容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