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离职时,经彼此协商后,公司向我们出具了欠薪条,言明所有欠薪在3个月内付清一半,另一半在付清第一笔欠薪后的6个月内付清。在第一笔应支付的欠薪到期后,由于公司没有支付,我们曾给予了1个月的宽限期,可如今宽限期已满,而公司仍没有支付的意思,尤其是公司的经营状况急剧下滑, 产品不断积压,负债日益严重。请问我们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前支付所有的欠薪?林笑笑等7人
你们有权诉请法院要求公司提前支付所有的欠薪。
对于工资的支付时间,虽然《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分别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要么劳动合同约定,要么按照国家规定。与之对应,表面看来,根据欠薪条的约定,似乎由于支付另一半欠薪的时间并没有到期,你们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公司也有权拒绝支付,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不安抗辩权问题,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时,有权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合同的履行。其源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的经营状况急剧下滑, 产品不断积压,负债日益严重,尤其是对已经到期部分的欠薪经催要并给予1个月期限后仍未能兑现,属于“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意味着你们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素,自然有权要求公司提起前支付所有欠薪。(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