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雇主郑某雇为保姆并从事工作已经10个月。近日,郑某突然将我解雇,我虽然接受,但以郑某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我9个月的双倍工资。可郑某以我无权索要而坚决拒绝。请问:郑某的做法对吗?
侯琳琳
郑某的做法并无不当。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你却不能向郑某索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为该法第二条已经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而郑某作为雇主只是个人,并不属于所列用人单位之一,即雇主在法律层面上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符合对应的主体要求,从而决定了你不能依据该法主张权利。所以郑某的做法并无不当。(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