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1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共享用工”,员工工资由谁支付?

我与一家公司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公司技术部副主任,公司按月向我支付劳动报酬,为我缴纳“五险一金”。一年后,我虽被派往公司的子公司工作,但工资等一直由公司负责。近日,因被欠薪三个月,我曾多次向公司索要工资。而公司以我在子公司上班为由,要我找子公司;子公司则以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我去找公司。请问在公司与子公司“共享用工”模式下,究竟应当由谁支付我的工资?

沈萍萍

应由公司支付工资,也可要求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企业“共享用工”模式主要有二:一是单位之间达成共享用工协议或者不同单位与员工签署三方协议,员工由原用人单位派至现用工单位。此种模式不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鉴于用工单位可能会存在为劳动者计算工作量,考评劳动者工作业绩等实际管理,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或诉讼。关于用工责任的承担优先遵循三方协议的约定,如无三方协议或三方协议中没有约定,应当用人单位担责,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用工单位直接在相关平台上招募劳动者,签署相关用工协议。此种模式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定,应当考量招聘通知内容、用工协议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考虑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关系的稳定性,来综合判定彼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与之对应,鉴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本案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有着法人资格、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两者之间对你的用工当属“共享用工”。同时鉴于将你派往子公司上班,完全是公司与子公司的意愿,是两者之间达成的共享用工协议,决定当属上述第一种模式,工资问题自然应当据此处理。(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