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0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签订就业协议后拒绝按时报到 用人单位起诉大学毕业生索赔

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拒绝按时报到,用人单位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2万元,大学毕业生认为违约金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用人单位将大学毕业生诉至法院……近日,成都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合同纠纷案。

大学毕业生违约

用人单位起诉索赔2万元

李某英是某医学院2020年应届毕业生。2019年11月,邛崃妇幼保健中心到李某英就读的某医学院进行校园招聘,双方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就业协议书,约定李某英在毕业后1个月内到邛崃妇幼保健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同时约定,如未按协议履行,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然而,李某英大学毕业后,经邛崃妇幼保健中心多次通知,拒不报到、就业。由于邛崃妇幼保健中心每年仅有一次到高校通过双选会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机会,李某英未按协议约定报到给邛崃妇幼保健中心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为维护自身权益,今年1月,邛崃妇幼保健中心将李某英诉至邛崃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依法判令李某英支付违约金。法院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李某英辩称,对双方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自己构成违约的事实无异议,同意于开庭当日解除就业协议书。李某英表示,自己未前往邛崃妇幼保健中心报到是因为父母外出务工,外婆年老体弱,自己需要在家照顾外婆,同时准备研究生考试。

李某英表示,逾期未报到后,自己曾与邛崃妇幼保健中心就协议解除和违约金支付进行过协商,但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李某英认为邛崃妇幼保健中心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一方面其未接受邛崃妇幼保健中心的相关培训,另一方面其未按约报到没有给邛崃妇幼保健中心造成损失,希望法院酌情减少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给付违约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邛崃妇幼保健中心与李某英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李某英)到甲方(邛崃妇幼保健中心)报到后,甲乙双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第七条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内容,若任何一方违约,均须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第三项约定:“乙方应于毕业后(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为准)1个月内到甲方单位报到”,第五项约定:“如双方未按协议履行,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贰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邛崃妇幼保健中心与李某英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是双方对将来签订本约合同,即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作出的准备和约定,但协议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邛崃妇幼保健中心主张李某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李某英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预约合同,是对双方将来磋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约定,该合同只是要求李某英按期报到,给双方签订本约合同预约机会,尚未对双方在劳动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李某英自始至终认可其未按时报到构成违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指出其违约并非是出于对契约精神的违反,而是因为家中确有事宜无法履行;邛崃妇幼保健中心在李某英提出违约金过高且远超其实际损失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邛崃妇幼保健中心的实际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李某英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不少大学生临近毕业时,往往会通过学校组织的双选会与心仪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书中往往会对报到时间、违约惩罚等事项进行约定。如果大学生在协议签订后恶意违约,并且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那么其应该按照相关约定进行赔付。

但在本案中,李某英违约原因并非恶意,且邛崃妇幼保健中心未能举证证明李某英违约给其带来的实际损失。因此,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降低了违约金赔付金额。结合本案,法官提醒毕业大学生在做就业选择时一定要慎重考虑,签约后应当按约履行义务,避免产生违约风险、诚信风险。(曾昌文 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