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3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单位不支付员工放假期间工资,合法吗?

黄某于2015713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和2017年春节期间,公司分别于20162214日和201712324放假13天。两次放假期间,公司仅支付了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工资,未支付其他正常工作日工资。2017228,黄某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被驳回。黄某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驳回黄某诉讼请求。黄某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20181023,广东高院裁定驳回黄某再审申请。

   【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放假而不支付工资,是否合法?对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应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一切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单位均需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采取一刀切的规制形式,不问原因,不论事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春节是我国传统民俗中最重要的节日,员工也需要回家与家人团聚,考虑到员工往返家乡路途所需时间,单位安排稍长的假期,并非单位无故停工,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放假,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5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见,只要是非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特殊情况下,单位可以不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春节放假虽然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安排,在客观上表现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然而,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单位在春节法定假日基础上安排稍长的假期,以便于员工与家人团聚,共享天伦之乐,符合民间善良风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构成无故停工,单位可以不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这一用工自主权,必须遵守两点:一是放假时间不得过长,笔者认为半个月左右较为合适;二是3天春节法定节假日工资必须支付,不得克扣。

本案中,该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春节分别放假13天,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多放了几天,属于合理天数,并未恶意放长假侵害员工利益,公司不计发放假期间的工资,合法合理。(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