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
【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放假而不支付工资,是否合法?对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应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一切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单位均需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采取一刀切的规制形式,不问原因,不论事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春节是我国传统民俗中最重要的节日,员工也需要回家与家人团聚,考虑到员工往返家乡路途所需时间,单位安排稍长的假期,并非单位无故停工,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放假,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5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见,只要是非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特殊情况下,单位可以不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春节放假虽然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安排,在客观上表现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然而,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单位在春节法定假日基础上安排稍长的假期,以便于员工与家人团聚,共享天伦之乐,符合民间善良风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构成无故停工,单位可以不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这一用工自主权,必须遵守两点:一是放假时间不得过长,笔者认为半个月左右较为合适;二是3天春节法定节假日工资必须支付,不得克扣。
本案中,该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春节分别放假13天,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多放了几天,属于合理天数,并未恶意放长假侵害员工利益,公司不计发放假期间的工资,合法合理。(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