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其中对企业的财产权益、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参与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会上,受省政府委托,省经信厅厅长陈新有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经营者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是改革创新的重要力量,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保护产权、激发创新创业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各项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方略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广东、福建、海南、武汉等省、市已经制定了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为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有必要制定条例,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依法行政、优化服务等方面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据介绍,条例草案共二十八条,包括一般规定、企业的权益、经营者的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草案规定了企业的财产权益、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参与权等,并明确了禁止实践中发生的典型侵害行为,结合实践中突出的或者重要的问题,从国家机关行为角度表达企业合法权益,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为限度。此外,条例草案还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收益权、职业豁免和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人身权、财产权。
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国家、社会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政府诚信制度、市场经营秩序的维护、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激励等;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市(州)政府的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以及省级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归口管理,明确了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理措施。(徐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