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8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老人冬泳时突发疾病,同伴未及时施救是否应担责?

案例:

68岁的丈夫与邻居姚某相约在库尾冬泳时,因突感身体不适,遂一边向姚某呼救,一边向岸边游去,刚上岸便昏倒在地。姚某因担心受到牵连,选择独自离开。当我丈夫被人发现送往医院后,已因延误治疗而死亡。请问:姚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小燕

释法:

姚某已具备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姚某的行为违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看其是否违反自身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即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义务)、合同义务(即根据彼此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先前行为义务。姚某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但已违反先前行为义务。先前行为义务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所发生的义务。本案中,姚某与你丈夫相约去冬泳,彼此也就共同实施着冬游行为。你丈夫在这一过程中遭遇危险,姚某便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姚某有条件却没有自行施救或寻求帮助,甚至因担心受到牵连而离开,明显已违反自己的义务。

另一方面,姚某的行为已经导致损害的后果,即你丈夫由于延误治疗而死亡。因姚某的行为与你丈夫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若姚某能及时施救,你丈夫的疾病也许能够得到及时控制,至少可以为抢救提供可能,但因姚某见死不救使可能不复存在。当然,鉴于你丈夫的自身原因才是死亡的关键,如果让姚某承担全部责任无疑是显失公平,故姚某只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