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员工难免出现病痛或意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在此期间,公司需对其履行哪些法定义务呢?
员工因病修养,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赵女士在一家公司已工作六年。前段时间,赵女士因自驾游发生车祸,需住院医治、休养六个月。赵女士所在公司以其岗位属于“一个萝卜一个坑”为由,决定解除与赵女士的劳动合同。
释法: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案例涉及医疗期问题,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鉴于赵女士已在公司工作六年,公司的做法无疑与之相违。
员工病期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公司也需支付工资。
案例:曹女士在爬山时不慎摔断右腿,根据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公司同意给予三个月的病假,但也明确表示:鉴于病假期间曹女士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效益,故拒绝向其支付工资。
释法:公司必须支付工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只要是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尽管员工没有带来任何效益,也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索要工资。
员工因事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公司应给予退职待遇。
案例: 李女士因汽车自燃被严重烧伤后鉴定为二级伤残。由于经治疗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李女士不得不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而公司拒绝给予任何待遇。
释法:公司应当给予李女士退职待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七条也指出:“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即李女士可以享受退职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费,且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