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室外健身设施在农村越来越普及,丰富了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可面对健身器材零件的老化、松动、锈蚀等安全隐患,这些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由谁负责?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该找谁主张赔偿?近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健身器材引发的赔偿纠纷,经调解,村委会向伤者支付赔偿费1万元。
案件回顾
1月27日,王某某在广安市前锋区某村新农村广场篮球架处锻炼,被篮球架意外跌落砸伤,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某全身多处骨折。治疗出院后,王某某找到村委会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于是,王某某将村委会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
王某某认为,村委会是健身器材的修建人和管理人,因此对涉案健身器材负有日常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认为,村里建设健身器材的初衷是丰富村民的休闲娱乐活动,健身器材也由村民无偿使用,村民在使用过程中应对自身安全负责。同时,王某某在使用健身器材时未注意安全事项,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认为,村委会作为村内公共健身场所的管理者,理应对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健身器材具有维护和管理的职责。村委会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某在使用健身器材时未注意安全事项,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可在过错范围内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若一判了之,不但不利于案结事了,还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于是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官向王某某与村委会负责人耐心分析案情,王某某与村委会负责人最终同意各退一步,由村委会向王某某支付赔偿费1万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
建设完善乡村全民健身设施是乡村发展的重要内容,但公共健身设施并不是“一建了之”,村委会作为公共健身场所的管理者,应严格落实日常维修养护责任,做好健身器材的维修、报废、更新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公共安全;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村民在使用健身器材之前,应仔细检查器材的安全情况,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