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4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单位能以合同已自动解除为由,
拒绝发放员工工资吗?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只要我不能完成基本计件任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前,我虽然未完成基本计件任务,但公司并没有提出解聘,甚至继续让我提供劳动。近日,见公司未向我发放工资,我找公司询问,其给出的答复是因为我已经具备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关系早已不复存在,自然可拒绝支付工资。请问: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真的已归于消灭吗?

梁丽丽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非已归于消灭。

劳动合同,归根到底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权,当具备解除条件时不等于合同随之消灭,而是必须通过实施解除行为才能实际解除;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则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无须当事人再通过行为来解除。那么,应当如何区分“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还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呢?一方面,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某一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即只是给予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天,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约定就是赋予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当劳动者出现对应情形时,用人单位究竟是否行使解除权,由其自行决定,若没有作出决定,并不意味着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另一方面,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的事项时,合同自动归于消灭。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A地,用人单位出现搬迁,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即表明只要出现了搬迁的事实,无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彼此的劳动关系便不复存在。与之对应,鉴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只是约定当你不能完成基本计件任务时,公司享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并没有言明无需经过宣布解除即可以让劳动关系归于消灭,明显意味着当属“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而非“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公司没有提出解聘,甚至继续让你提供劳动,再以合同已自动解除而拒绝发放工资自然不能成立。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