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4 期 / 第1版:要闻
进一步强化科研“红线”和“底线”
省科技厅发布《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

本报讯 1022日,四川省科技厅在成都举行政策解读会,科技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赵敏对日前印发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进行政策解读。

据了解,《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对科技厅主管、主办的各项省级科技活动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从责任主体、认定主体、性质界定、记录与管理、试行期等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科研诚信记录提供了制度遵循。《实施细则(试行)》覆盖了科技厅主管、主办的所有省级科技活动,包括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咨询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管理实施环节,以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创新资质(含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备案、科技奖励、职称评定、技术服务等。对在上述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经认定后,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客观记录。

《实施细则(试行)》增加了对一般失信行为的界定和记录。对科研失信行为按轻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对各类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分条定性描述。其中,一般失信行为有11条,严重失信行为有20条。这些构成了科技活动的边界,是广大科技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的“红线”和“底线”。

此外,《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失信行为记录的依据和惩戒期限、查处原则和程序、记录的主要信息、失信行为动态管理、申诉与处理等内容。目前已搭建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将对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客观记录和动态管理。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将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并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审、科技奖励等活动中,把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同时,把具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作为日常科技监督的重点对象。

赵敏强调,下一步省科技厅将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让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掌握《实施细则(试行)》;启动运行信息系统,及时归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的相关信息,推进全省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开展督导检查,对失信行为零容忍,在为科技人员减负的同时,加强随机抽查等工作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强化警示教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对科研管理部门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强化服务,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努力为科技界营造更加宽松、潜心科研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本报记者 马静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