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1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企业向新入职员工收取岗位培训费违法吗?

左冷禅(化名)于2009121日入职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担任空调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对其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销售技能培训,并要求左冷禅交纳培训费2500元。20173月,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左冷禅被迫离职。随后,左冷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退还培训费等权利。中山市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收取左冷禅培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决该公司退还左冷禅培训费2500元。

释法

笔者赞同中山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企业向员工提供业务技能培训,不可向员工收取培训费用。

毋庸讳言,在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员工在接受了企业提供的一系列专业培训后,跳槽到另外一家企业,企业不但投入的大量培训成本打了水漂,更是替竞争对手培养了人才,两头都不得好。为了防止出现“学完即走”现象,“保障”企业利益,部分企业采取了收取培训费这个“办法”,以制约员工。

面对这一现象,现实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员工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企业的利益也同样需要保障,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新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如发生员工“学完即走”的现象,损害了企业利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员工有接受企业提供职业培训的权利,企业不得向员工收取费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可见,向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得向员工收取培训费用。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里所说的不得收取财物,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不得向员工收取或变相收取包括培训费在内的财物,采取的是“一刀切”的法律规制形式,不分情况,不问原由。(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