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7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因工受伤,为何难获工伤赔偿?

生活中,一些劳动者的确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为何难获工伤赔偿?以下案例值得借鉴。

举证不能 工伤难认定

严女士是一家公司员工。2021年3月7日,严女士得知朋友有一单生意要交给公司,想先了解一下情况,没有向公司请假也未向同事说明情况遂驾驶摩托车前往。不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公司却以严女士属私自外出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公司办事为由,否认严女士构成工伤。

【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鉴于公司否认严女士外出是为公司办事,严女士自然必须对这一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严女士在没有证据证明外出并非私事的情况下,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缺乏合同 用工被否认

江女士丈夫上班第一天,便因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尽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公司却以江女士丈夫并非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原来,江女士丈夫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因首次上班,公司并未向其发放工作证、服务证,更没有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等。

【释法】劳动关系是确定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基础,故劳动者入职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未签,也应取得、收集、保存其他相关依据。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江女士丈夫没有上诉依据,公司可拒绝赔偿。

隐瞒真相 工伤遭否定

李女士在上班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后,公司要求其以自己在外不慎摔伤为由就医,以便通过医保报销一定比例费用,减轻公司负担。李女士考虑此举并没有让自己吃亏又能照顾公司,便答应下来。岂料,事后公司却以李女士的诊断证明为凭否认其构成工伤,工伤保险部门也认为李女士缺乏必要资料,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释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也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而李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明,只能证明自己在外不慎摔伤甚至还通过医保报销过费用,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