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5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在微信群擅自发布他人身份证信息,是否违法?

随着手机与网络在日常生活的普遍使用,越来越多的用户会经常在聊天群中发表言论或分享信息。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用户未经他人许可便在聊天群中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违法吗?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格权纠纷。

基本案情

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管理问题产生分歧。2020年8月,阿红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阿兰为“下三滥”。更过分的是,她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阿兰手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之法院。她起诉称阿红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她的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阿红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发布,侵犯她的隐私权。为此,阿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而阿红辩称,自己在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说出“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阿兰,不存在侵犯阿兰名誉权的情形。同时,阿兰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和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此次将信息再次发布于群众,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阿兰的名誉权;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阿红的隐私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阿兰的评价。阿红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阿兰,实质上已经构成对阿兰名誉权的侵犯。同时,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和住址等个人信息,上述信息在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虽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构成对阿兰个人信息的侵害。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阿红的“转述评价”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公布阿兰身份证复印件侵犯了其个人信息,因此阿红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阿兰公证费等必要支出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他人的声誉、私密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