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8 期 / 第8版:科学防疫
企业复工,劳动关系“十问”

企业复工,职工以“保命”为由不来上班怎么办?非常时期,企业能拒绝使用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吗?……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上海西郊老徐工作室主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专家支持团专家、华东师范大学特聘研究员徐仁华为大家进行了一系列解答。

◎企业复工,职工不上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职工是因为个人原因未返岗上班,可以作为事假处理;职工没有合理事由拒不返岗上班的,单位可以进行劝说教育,劝说教育无效后可以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因为疫情防控的客观原因无法上岗,如交通管制等,企业不得按照违纪处理。

◎企业能拒绝使用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吗?

答:不能。返岗复工人员只要按规定进行隔离,企业就不能拒绝使用。必须提醒的是,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疫情期间,企业因经济困难,能否裁员?

答:目前来看,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职工因疫情被限制出行,企业由于经济困难能否将其裁员?

这种情形之下,企业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被限制出行的职工。

第二种情形,具备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企业因经济困难,实施裁员措施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并向被裁减人员说明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否在疫情期间进行?

答: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有效吗?

答:有效。当前,一些缺乏工人的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借人企业与员工之间可通过签订《借调协议》这一民事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员工返回工作岗位被隔离,恰逢劳动合同到期,可终止吗?

答:不可以。在员工因被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该职工被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必须指出的是,顺延期间虽然计入工龄,但顺延期间不能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和理由,这个顺延期只是因疫情造成的客观重大情况发生变化,企业给予的照顾。

◎员工因疫情未返岗复工,企业可以要求用年休假冲抵吗?

答:不可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临时增加的特殊假期。

◎员工春节前获批的事假,疫情期间如何处置?

答:对职工申请的事假与延长春节假期或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部分,职工可以撤回事假申请。

◎特殊时期的员工居家办公,如何发放工资?

答:员工居家办公,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目前来说不属于工伤范围。(据《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