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鉴于所在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曾经出资为我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我也已经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了理赔,甚至理赔到的款项已经超过了工伤保险的支付标准。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刘茹慧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照样有权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即基于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性质、功能不尽相同,决定了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可以同时并存。鉴于商业保险恰恰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也就意味着你符合获得双倍赔偿的要件。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与之对应,虽然你通过商业保险的理赔所得超过了工伤保险的支付标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公司未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无疑与之相违。而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公司难辞其咎。(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