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从1997年4月起在一家公司工作至今,而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缴纳过住房公积金。近日,我要求公司从20多年前即我入职之时起补缴,可公司以过期作废为由,只同意从现在开始缴纳。请问:我的要求成立吗?小凤
释法:
你有权要求公司从1999年4月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指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方式、金额、时间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从1999年4月3日起缴纳。正因为公司一直没有为你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你自1997年4月起在公司工作,决定了你有权要求公司、公司也有义务从1999年4月3日起为你补缴。(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