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2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能否要求从入职之日起补缴?

案例:

我从19974月起在一家公司工作至今,而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缴纳过住房公积金。近日,我要求公司从20多年前即我入职之时起补缴,可公司以过期作废为由,只同意从现在开始缴纳。请问:我的要求成立吗?小凤

释法:

你有权要求公司从19994月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

199943国务院第262号令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指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方式、金额、时间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从199943日起缴纳。正因为公司一直没有为你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你自19974月起在公司工作,决定了你有权要求公司、公司也有义务从199943日起为你补缴。(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