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环卫公司任清扫车驾驶员,为了促使清扫车驾驶员文明驾驶、遵章守法,环卫公司向贾某收取了1000元的安全保证金。2016年11月30日,贾某在驾驶清扫车作业的过程中因违章作业发生交通事故,环卫公司决定扣除贾某的安全保证金,并要求贾某停职接受处理。2017年11月1日,贾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环卫公司返还安全保证金等权利。劳动仲裁委最终支持了贾某的请求,裁决环卫公司退还贾某的安全保证金。
【释法】
环卫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另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常常以各种名目向员工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或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扣押员工证件等,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看似合理,实则不合法。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我国劳动立法历来禁止用人单位向员工收取费用或扣押证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律同样给出了惩罚措施,《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违法收取费用后,员工主张退还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环卫公司向贾某收取安全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仲裁委裁决环卫公司退还该保证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