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去年3月9日7时58分,周某到公司后准备上班,因家中临时有事需处理,便通过电话向车间主任请假,获得口头批准后,于8时15分通过微信提交正式请假申请。然而周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却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去年7月6日,周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周某因私请假回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
当地人社局认定周某受伤属于工伤,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当地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也应包括职工因私请假经批准后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周某事发当天到达公司后,因私事请假并在回家途中发生本人承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据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