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补贴办法》主动对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规划,将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作为第一类地区,立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将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外的市(州)、县(市、区)作为第二类地区,在第一类地区基础上合理增加直接成本和时间成本,确定补贴范围。
《补贴办法》共17条,着重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定义、主要类型、构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重新规定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发放规则和封顶条款、办案补贴特殊情形的处理,建立了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强调了公职人员办案不得领取补贴,规范了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的特殊情形,细化了法律援助补贴的申请发放流程,健全了法律援助补贴定期公示制度,加强了对全省法律援助补贴的指导。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补贴办法》呈现三个亮点:一是充分总结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经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强了对法律援助补贴的全流程管理;二是主动对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这一国家规划,对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内地区办案和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外地区办案作出区分,综合考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交通便利程度和一体化程度,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补贴标准;三是省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反复测算讨论,适当提高了补贴标准,既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与法律援助成本测算相契合,又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能较好体现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绩效。
据悉,根据财政事权分级原则,《补贴办法》中有关补贴标准的条款专用于省法律援助中心,各市(州)、县(市、区)补贴标准可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补贴办法》中补贴标准以外的其他规定适用于全省。(胡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