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与我所在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对待工作散慢,甚至面对公司的多次批评也置若罔闻,其理由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端上了“铁饭碗”,公司不能拿他怎么着。请问:用人单位真的不能单方解除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吗?菲菲
释法:
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端上“铁饭碗”。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以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一方面,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即当劳动者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行使无过失解除权。即当劳动者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再一方面,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与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