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我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调整我的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时,工资按照新岗位人员的标准予以相应的变动。近日,由于我经两次考核都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而同岗位的其他员工普遍都能完成,公司决定对我调岗降薪。由于新岗位的工资不到原岗位的60%且工作环境与条件相对较差,我曾以公司事先没有和我就具体岗位、工资进行协商为由表示反对,但公司却置之不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凌婷婷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劳动合同应当依约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乃至如果仍不胜任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调整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化而变化无疑理所当然。就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为公司考核的结果反映你不能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而同岗位人员其他员工普遍都能完成,即你属于不能胜任约定工作之列,而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着调岗降薪的约定,决定了公司单方对你调岗降薪的行为既不违法也符合合同的约定。(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