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近日,科技厅等18部门印发《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等。
去年,科技部等22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新增了3种失信行为,包括:违反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管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利用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此外,《办法》还细化了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科研失信行为,包括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等。
《办法》规定,科研失信行为最终认定后,处理措施包括:取消已获得的专家、人才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纳入四川省科研失信记录,汇交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
“管理更严,处理结果影响更广,可以说,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果处罚弹性空间大,就难以发挥警示与震慑作用。(文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