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3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员工被迫离职,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鉴于公司既未通过工会也未与我协商,单方降低我近3000元的月工资收入,我被迫离职后,曾要求公司社会保险部门发放失业保险金,可其不顾我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两年、进行了失业登记等,以《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即公司有权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我离职属于自愿中断就业,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为由一再拒绝。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邱福莲

 

 

该公司社保部门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发放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包括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也就是说,你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在于公司的降薪是否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一方面,劳动报酬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公司降薪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的“独裁”行为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降低工资系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公司没有与你协商,更不用说采取书面形式。(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