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0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企业为农民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 能否抵扣其赔偿责任?

我是一名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鉴于我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企业为我购买了一份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间因脚手架突然脱落而严重受伤,造成残疾,各项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近日,我请求企业赔偿时,企业以已为我购买了一份保额3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为由,只同意赔偿我10万元的差额。请问:企业的理由成立吗?

谢萌萌

企业的理由不成立,即其不应将你获得的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必须承担的赔偿款项。

一方面,保险合同理赔与雇主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理赔依据的是保险合同,只要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即出现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必须理赔。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在于雇员提供了劳务,即使雇员有过错(故意自伤或自残除外),雇主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雇主不得作为投保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而你发生了意外,雇主基于为你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而可以抵扣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同于认可了雇主是受益人的身份,即明显与之相违。再一方面,雇员有权获取来自保险和雇主的双重赔偿。《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法律不仅没有限制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获得多方赔偿,甚至赋予其同时获得保险金和向侵权人主张赔偿金的权利。正因为如此,你在获取保险公司的理赔后,仍然可以要求企业赔偿。(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