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公司欠薪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公司企图通过迟缓案件审理来拖延支付欠薪时间,并向法院提供了一些与案件基本事实关联不大、也不构成瑕疵补正的新证据,要求法院延期再次开庭审理。请问,法院对此应否采纳?敏敏
释法
法院对此不应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即开庭后能否允许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能否被采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来作出决定。如果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不持异议的,可以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询问、质证。即便法院采纳证据,若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也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也指出:“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即在举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有反驳证据提供,或对已提交证据进行瑕疵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结合本案,鉴于公司在法院开庭之后提交的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关联不大、不属于瑕疵补正,尤其是其目的在于企图通过此举迟缓案件审理来拖延支付欠薪的时间,故法院不应采纳。(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