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1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高温作业,劳动者应享受哪些权益?

进入夏季,高温天气频频来袭。“高温权益”随之成了一个热点话题。由于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不少劳动者对“高温权益”还存在诸多盲区。那么,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应享有哪些权益?这些权益受到侵害又当如何维护呢?

高温津贴须发放

张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由于工作原因必须在露天从事浇筑工作。为赶工期,公司连续数日安排张某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并拒绝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高温津贴,理由是已经向劳动者发放了解暑饮料和药品。张某为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足额支付张某的高温津贴。

释法: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的性质事实上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对于用人单位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强制作业可拒绝

小陈在某物业公司担任司炉工。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会向劳动者提供防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劳动保障。入职后,他发现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在持续高温天气下工作,小陈出现中暑征兆,遂拒绝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却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随后小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陈的仲裁请求。

释法: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而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且不视为违反合同,同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中暑受伤算工伤

小刘是某工地的砂浆搅拌工,由于连日高温作业,小刘在工地中暑昏迷,该工地负责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用1.5万余元。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认定,小刘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工伤鉴定委员会据此认定小刘在工地发生的中暑属于工伤。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公司对小刘的医疗费进行了补偿,并给予了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释法:中暑是一种“职业病”。《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值得注意的是, 在高温条件下工作发生中暑引发职业病或猝死等情况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想要确认为职业病,一定要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拥有该机构的诊断报告才能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