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受疫情影响,一家旅游公司今年游客数量比往年下降不少,于是便安排一些导游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但是部分员工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较少,且今年的年休假已休完。请问,该公司能否安排员工提前休明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
释法:
法律规定,员工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安排休完。
实践中,还有一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情形,即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其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劳动者当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书面同意后,可以安排劳动者到下一年再休。
但在本案中,该公司是想今年安排员工休明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从法条来看,“跨1个年度”既然并未特指是跨的是前一个年度,还是后一个年度,因此从程序上讲,只要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就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明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员工的预期利益,并不是员工的实际利益。如果该公司今年安排员工休明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员工一旦在今年离职,公司也无法追索损失赔偿。(朱国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