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9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试用期陪产护理假“缩水”,劳动者可主张赔偿吗?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四川法治人社白皮书(2023)》并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释法,本期本报继续刊登《四川法治人社白皮书(2023)》中的典型案例,以供劳动者参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8日,苏某入职成都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该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转正员工享受3天带薪陪产与护理假”。同年5月26日,苏某向公司提出休陪产护理假,被告知试用期内不符合休假条件。苏某之妻于同年6月1日顺利生产后,苏某再次提交20天陪产护理假的休假申请,并提供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后公司安排苏某调休4天进行陪产护理。同年11月16日,苏某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的护理假权益损失。公司认为,苏某已按公司制度规定享受了护理假,拒绝支付其损失。苏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未休护理假的损失。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之规定,以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之规定,案涉公司“转正员工享受3天带薪护理假”的规定,明显低于四川省地方法规有关护理假的标准,且限制了试用期男性劳动者享受护理假的权利,不具合法性。苏某向公司主张休护理假时,具备生育事实,履行了请假手续,符合享受护理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未按规定保障苏某休假陪产护理的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苏某主张未休护理假的损失,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各地先后出台了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等一系列鼓励生育政策措施。在争议处理中发现,有的用人单位未履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导致劳动者面临陪产护理假缩水、被调休或抵销等有假难休的现实问题。《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因此,用人单位应加强制度规范和用工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实现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

(综合自四川在线、《四川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