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重拾“戒尺”是为更好育人。《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其中,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同时,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为让学校和教师敢管、善管,《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则》,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