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醉酒后让我代驾送其回家。途中,由于我车速过快,与前方来车避让错误,导致车辆撞上路旁大树,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3万余元修车损失后,即绕过李某要我担责。请问:保险公司向我求偿是否合理?读者:琳琳
释法:
保险公司可以代位李某向你行使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也指出:“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法律赋予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指的是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可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就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即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外,保险人对其他人都有代位求偿权。
与之对应,你并不是车主李某(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那么,你是否属于李某的“其他组成人员”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组成人员”是指除家庭成员之外,与被保险人有血缘或姻亲以及其他按社会风俗习惯属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涵射范围的人员,或者被保险人的合伙人、职员或代理人等与被保险人建立了某种特殊法律关系的人员。而你提供有偿代驾服务,并不等于与李某存在亲属关系或者特殊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驾驶人享有相同的保险利益,彼此构成利益共同体。尽管代驾司机被授权暂时合法使用机动车将被保险人送达指定目的地,运行利益也归属于被保险人,但前提是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对保险车辆不存在占有利益。即你的交易目的和利益追求,与李某并不一致,双方不成为利益共同体。(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