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无疑有利于用人单位对求职者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适合自身需要,确定是否继续聘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试用期却常常在现实中被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甚至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杀手锏”,而许多员工并不知道自己有权说“不”!
试用期时间过长,员工有权索要赔偿
林某某与公司签订的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中,其中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2018年12月底,林某某因劳动合同到期离职时,以试用期过长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公司却以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
【点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与之对应,公司与林某某签订的合同为期两年,其试用期自然不能超过二个月。而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工资过低,员工有权索要差额
肖某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两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只能是正式就职时工资的40%,即1600元。试用期满后,肖某某曾以试用期工资太低为由,要求公司给予适当补偿,却被公司拒绝,理由为既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按合同履行并无不当,肖某某也无权反悔。
【点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之对应,公司只按40%向肖某某发放试用期月工资无疑是违法的,其自然应当按照80%的标准向肖某某补偿差额。
试用期间不合格,员工有权索要说法
1月5日,姜某某与一家公司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本以为自己表现不错,“转正”顺理成章,却意外被公司通知走人,理由是“经试用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面对姜某某的质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录用姜某某时曾明确告知其录用条件,也未举证证明姜某某不胜任该项工作。
【点评】 姜某某有权向公司讨要说法。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不明不白地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姜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两倍赔偿金的责任。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