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5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午休时学生间发生冲撞致一方受伤,谁担责?

近日,成都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校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认定在午间自由活动期间,学生间发生冲撞导致一方受伤,应当由侵权方承担责任,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承担责任,厘清了校园内休息期间因过失行为导致损害的责任主体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维护了受伤学生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许某某、周某均系简阳某学校学生。在某日午间自由活动期间,许某某在学校足球场内与同学踢足球,周某从足球场外靠球门处的田径跑道上穿越人群时,与正在踢球的许某某发生冲撞,导致许某某摔倒在地。许某某当即被送往简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许某某认为,周某因冲撞导致其受伤应当承担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周某的监护人购买了监护人责任险,故将周某与其监护人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学校作为第三人起诉至简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根据在案证据能证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许某某亦认为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主张学校承担责任,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周某明知低年级同学正在操场玩足球,但其不顾发生冲撞的风险,横穿正在操场玩足球的人群,并与许某某发生冲撞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其监护人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该事故属保险事项,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予赔偿部分,应由周某承担。最终判决周某监护人赔偿许某某2000元,保险公司赔偿许某某116093.57元。

法官释法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伤害事故事发突然且发生在午间自由活动期间,要求学校或老师及时制止或者避免显然过于苛刻,已超出安全义务保障人合理、谨慎的注意范围。学生因课间活动导致受伤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学校应当切实落实校内教育管理职责,但不应过于苛刻,家长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引导子女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同时建议家长和学校为学生们购置必要的保险,分担风险、降低损失。(刘雪梅 周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