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3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员工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

池某和沈某均系某公司员工,二人私下里因琐事曾多次发生争吵。2018524日,池某在工作时又与沈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起来,池某受伤,经送医诊断为肋骨骨折,后沈某对池某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48日,池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池某为工伤的决定。池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认定其为工伤。据此,池某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视为工伤?

评析:

本案中,池某和人社局各执一词。池某诉称,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到沈某殴打受伤,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法规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人社局辩称,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池某与沈某打架是因为池某辱骂了沈某,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审理本案的两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池某的诉讼请求,即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首先,池某受伤不符合“三工”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项规定简称为“三工”原则,适用“三工”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三工”同时成就,否则不得适用本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其次,池某受伤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是指员工执行具体的工作内容所负的责任及达到岗位要求的标准,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项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二是受到的是暴力伤害或者其他意外伤害。必须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全部要件,才能适用本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池某受伤属于与他人恩怨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既不符合“三工”原则,也不符合履行工作职责,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