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8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劳动合同约定限制离职员工就业,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鉴于我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现在,我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履行了竞业限制内容,但公司却没有给予我经济补偿,理由是合同中并没有相应内容。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周倩倩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强制性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即设立竞业限制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离职后,不因泄漏和利用商业秘密而损害其权益,但用人单位不能只享有权利而无需承担义务,劳动者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故用人单位在限制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换句话说,竞业限制条款与经济补偿相互依存,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强制性,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将之作为竞业限制的内容之一,都应当存在。因此,公司不能借口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而否定你的权利。

另一方面,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并非没有计算标准。在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补充。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来处理:“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