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7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员工因公司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总额标准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何被驳回?

案例:我所在的公司虽然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但申报的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半年前,我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当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求给与工伤保险待遇时,才知公司并没有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近日,我就此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公司赔偿因其少缴费用,导致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少的损失,但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请问:这是为什么?

释法:

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令公司补偿差额。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缴费义务主体(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缴费基数的核定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就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应当先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若其认定公司少缴并同意补办,你自然因此能够得到有关补偿而无需诉讼;若其认定公司少缴但不同意补办,你才能以该结论为依据提起诉讼。(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