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0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公司实行小时工资制,员工能否享有带薪年休假?

案例:

我所在公司除少部分管理人员外,大部分员工(含我)实行小时工资制,即按小时计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近日,我见其他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便要求公司给予同样待遇,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我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请问:该理由成立吗?小慧

释法:

公司的理由成立。

一方面,你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六十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情形与之吻合。

另一方面,你不享有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则已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即在《劳动合同法》已区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复函中仅列明将劳动者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的情况,非全日制用工自然不在其列。

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即鉴于其并未将休息休假作为必备条款,意味着非全日制职工可不享受年休假。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分别规定:“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它们反映出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突出特点为灵活性,也决定了其不适用年休假的相关规定。(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