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终止追究刑责的不符合赔偿申请条件
《意见稿》所指的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按照《意见稿》,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并且,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
赔偿义务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递交的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
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申请应当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提出,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赔偿的,不再处理。
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重点审查诊断证明等
据《意见稿》,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变更赔偿请求。
就赔偿请求而言,据《意见稿》,赔偿请求人主张人身自由权赔偿的,重点审查赔偿请求所涉限制人身自由的起止时间。赔偿请求人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的,重点审查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伤残、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赔偿请求人主张财产权赔偿的,要重点审查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物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被拍卖或者变卖的,拍卖或者变卖及其价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变卖时的市场价格。
除此之外,赔偿请求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受理的赔偿申请两个月内出决定
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并载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同时,该决定结果不限于赔偿请求人主张的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或者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定情形的,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赔偿请求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反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作出决定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准。
同时,执行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决定赔偿的,计算赔偿金的天数按照实际羁押的天数计算。羁押时间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高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