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当前,全国各地普遍高温,一些地方气温甚至超过40℃。烈日炙烤,给户外高温工作者带来诸多不便,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临挑战。我们是一家公司的学徒工,所在地区的气温以连续多日在37℃以上,必须室外作业的我们曾要求和师傅一样在高温时段休息,但被公司拒绝,理由为我们只是学徒工,无权享有“躲清凉”的福利,加之公司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每天工作八个小时,并没有将高温天气作为例外。请问公司的说法合理吗?钟慧文等5人
释法:
公司不得拒绝你们“躲清凉”的福利。
一方面,学徒工也受法律保护。学徒工虽然只是跟随师傅学习手艺的帮手或打杂人员,在工作职责、个人地位、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师傅存在一定差别,但这并不排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享有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当然也包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即在气温高达37℃时,公司仍让你们在室外照常上班,明显与之相违背。
另一方面,你们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鉴于在酷暑下连续室外作业,极易出现中暑的情况,从而严重危害健康,公司拒绝你们“躲清凉”的合理要求,当属强令冒险作业,你们自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们不想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还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综上所诉,公司的理由不合理,你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已的合法权益。(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