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已至,铁路旅客发送量不断攀升。在返乡返岗期间,旅客人身损害纠纷增多,若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该如何维权?
旅客乘车受伤
运输企业担责
秦某在乘坐火车返乡时,因火车到站刹车不慎摔倒,造成腿部、脚部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愈出院后,秦某与铁路局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履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释法: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表明,有偿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有效凭证。《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从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其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承运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并非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由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厢里打架受伤
责任人各担其责
刘某在所乘列车就餐时,不慎将饭菜汤汁漏撒到邻座徐某身上,引发双方争吵进而互相厮打。随后乘警和列车长到场对冲突双方予以隔离、调解,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列车到站后,乘务人员又立即将伤者刘某送医就诊。经医院检查,刘某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刘某以承运人未能保护旅客人身安全、致使自己遭受徐某侵害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铁路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相关费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在合同关系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因合同关系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造成侵权的;二是非合同关系的其他方造成侵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救助义务或未能履行适当的管理和提示责任的。本案中,虽然刘某凭票乘车与铁路企业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在打架事件发生后承运人已经履行了及时处置、积极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列车上遭受侵害,是因其与他人发生冲突所致,是当事人双方自身行为造成,应按过错归责原则,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刘某遭受徐某侵害的事实成立,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相应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候车室跌倒受伤
管理者未尽职须赔偿
女童月月跟随母亲陈女士前往火车站搭乘列车时,因候车室屋顶漏水,地面积水湿滑,导致月月在候车玩耍时摔倒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后,陈女士将涉事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8.6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铁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85万元。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条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本案中,被告铁路公司疏于管理,对候车室内地面积水未予及时清除或设置警示标识,致使原告滑倒摔伤,存在过错,对原告受伤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监护人没有履行必要的监护职责,自身存在过错,相应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