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0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小区围墙倒塌砸中相邻自建房,赔偿由谁承担?

一些老旧小区由于建筑物楼龄较长,围墙及外墙已超过建筑物保修期,会出现松动、脱落甚至倒塌的情况。一旦给业主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赔偿应该由谁承担?2024年初,成都邛崃市一起小区围墙倒塌致相邻自建房受损纠纷,经邛崃市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小区物业公司与实际使用人各承担50%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受损邻居4万元。

案件回顾

2024213日,邛崃市某小区西侧围墙突然倒塌,砸中相邻的自建房,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受损,墙体出现裂缝,屋内家具家电也被毁坏,无法正常居住。事故发生后,自建房房主王某艳将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小区业主李某丽、郑某文夫妇,以及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邛崃市人民法院,索赔房屋及家具家电损毁损失、租房损失等共计82360元。

据悉,倒塌的围墙系早年开发建设时遗留的老旧围墙,一直是小区与外界的隔离界线。该围墙位于小区业主李某丽、郑某文夫妇的花园内,二人系围墙的实际使用人。

法院判决

庭审中,王某艳称,事发前她曾多次向该小区物业反映围墙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得到妥善处理。业委会代表则辩称已将小区管理维护职责交给某物业,自身无责。李某丽、郑某文夫妇认为,案涉围墙不在其使用范围内,且已缴纳物业费,维修管理与己无关。物业公司则主张,围墙已被开发商卖给业主李某丽、郑某文,属于业主私有部分,且在小区内,只有经过李某丽、郑某文的房屋才能抵达该围墙,因此这段围墙不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

为查明事实,邛崃市人民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对王某艳受损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结果显示,王某艳房屋危险性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构成局部危房。

综合考虑各方法律关系和过错程度,邛崃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丽、郑某文夫妇作为围墙的实际使用人,对围墙维护存在过错;某物业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损害发生均有责任。同时,业委会已将管理职责委托给某物业,自身无过错,不承担赔偿。最终判定李某丽、郑某文夫妇与某物业各承担50%责任,分别赔偿王某艳4万元。

一审判决后,该小区物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围墙倒塌主要由李某丽、郑某文私自改造花园、排水不畅导致泥土膨胀挤垮围墙引起,而且物业无法进入围墙区域进行管理,邛崃市人民法院一审责任划分过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该小区物业对围墙具有管理义务,且在知晓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存在过错;李某丽、郑某文夫妇作为实际使用人,对围墙的倒塌也有过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1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

该案一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两条规定都明确,建筑物倒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管理人、使用人若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即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围墙虽位于业主花园内,但其公共属性仍未改变,物业不得以管理不能为由免责;而业主实际使用公共设施时,亦需承担合理维护义务。(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