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5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四川省管理办法(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
严禁执法机关办案机构自行保管罚没物资

为对罚没物资的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等事项进行规范,使罚没物资管理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日,《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代拟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执法机关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内设的罚没物资保管机构负责保管罚没物资,严禁执法机关办案机构自行保管罚没物资。

据了解,《办法(代拟稿)》中所称罚没物资是指除罚款、罚金、赃款及没收款以外,由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监察、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物资,追缴的赃物和依法认定的无主物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内设的罚没物资保管机构负责保管罚没物资,严禁执法机关办案机构自行保管罚没物资。另外,执法机关办案机构收缴的罚没物资,自收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罚没物资保管机构。异地收缴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收缴罚没物资的,执法机关办案机构在返回本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罚没物资移交手续。

《办法(代拟稿)》还对违反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行为进行了界定,如罚没物资管理有关单位及人员存在收缴罚没物资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贪污、私分、挪用以及以其他形式违规占有、使用罚没物资;擅自作价或低价处理罚没物资;擅自在执法机关内部作价处理罚没物资;不按规定将罚没物资处置形成的罚没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用其他物资调换罚没物资;保管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灭失的;其他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等行为之一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在对监督检查方面,《办法(代拟稿)》明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执法机关应当提供罚没物资管理的相关资料予以配合。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投诉罚没物资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投诉、检举并依法处理。(徐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