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8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预约的化妆师被更换,婚庆公司是否违约?

春节临近,婚庆市场也加速升温。近段时间,婚礼策划、婚宴预定、婚礼化妆等婚嫁服务火热,订单爆满。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礼能够办得隆重一些、体面一些,尤其对于新娘来说,都希望在婚礼上呈现出最美的样子。但如果提前预约好的化妆师临时换人,婚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支付的定金能否双倍返还?

案件回顾

前不久,家住达州市通川区的唐某在某婚庆公司预定新娘跟妆服务。试妆后,唐某对化妆师赵某所化的妆容非常满意,于是,指定赵某在婚礼当天进行跟妆服务,服务费共计7000元,唐某当场支付3500元作为定金。然而,临近婚礼的前一周,婚庆公司却指派了另一名化妆师与唐某联系沟通婚礼细节,唐某当即表示,自己只对赵某的妆容风格比较满意,不接受更换其他化妆师。婚庆公司表示,赵某因家中有事,无法在婚礼当天进行新婚跟妆服务,愿意给唐某一些优惠,同时指派其他化妆师完成新婚跟妆服务。唐某拒绝了婚庆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要求其返还已支付定金的双倍金额,共计7000元。双方就定金退还的问题多次沟通无果,于是,唐某将婚庆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与婚庆公司约定,指派化妆师赵某为唐某提供新婚跟妆服务,服务费7000元,唐某与婚庆公司之间事实上成立了服务合同。当日,唐某向婚庆公司支付3500元作为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依法认定唐某支付的3500元中,定金为1400元、服务费为2100元。婚庆公司未按约定指派预定化妆师赵某向唐某提供服务,而且,婚期临近更换化妆师系变更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因婚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唐某当面告知婚庆公司,不接受其他化妆师,要求退还定金,实际上已经行使合同解除权,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已解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婚庆公司返还唐某双倍定金2800元、服务费21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也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