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曾委托代购商吕某从海外购买某产品,并支付了手续费和全部货款。吕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海外销售商签订购买合同。收货后,我发现系假冒产品,要求吕某退货退款,但吕某以其只是代购为由,让我去找国外生产商或销售商赔偿。请问:吕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灵灵
释法:
吕某应当担责。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即表面看来,吕某是受你委托购买商品,似乎不应担责。其实不然,因为海外代购是代购商从客户手里收取货款、手续费后,去海外商店选购对应商品,再将商品交给客户,代购商赚到的是商品的差价或手续费。你交付货款、手续费向吕某购买,吕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海外销售商签约,你与海外销售商未发生合同关系,无疑具备对应特征,故你与吕某之间并非代理而是代购,也就是行纪合同关系,即《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可依《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吕某必须向你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你有权就近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也指出:“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即无论是基于你与吕某之间的合同关系,还是基于商品系冒牌产品,你都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