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8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单位在员工离职证明中注明解聘原因,是否违法?

我是一名农民工。因为我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岗位,导致机器长时间空转并引发火灾,使公司遭受了数万元损失,公司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注明解除原因“严重违纪”。由此使得我在重新就业时,屡屡受阻。请问:鉴于相关法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释明原因,公司之举客观上给我的求职造成了负面影响,请问公司是否违法?

华芸芸

公司之举并不违法。

公司之举不为法律所禁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均明确了用人单位具有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定义务、应当具备的内容,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的救济途径乃至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与之对应,按照“法无明令禁止即为可行”的原则,公司的行为自然并无不当。更何况你擅自离岗,引发火灾并造成公司数万元损失,确实属于严重违纪,即公司之举系实事求是,并没有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廖春梅)